铜陵市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质量和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铜陵市财政局、公管局、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了《铜陵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一、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我市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二、填写规则
条款中以下划横线“ ”形式标记的部分,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填写的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化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下划横线“ ”中用“/”标记。
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确定的选项。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R”,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标记为“£”。
三、提示条款
《示范文本》中“()”形式标记的斜体内容,属于提示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注意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前,有关提示内容应予以删除。
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运用
为了便于供应商高效阅览、避免遗漏重点内容,《示范文本》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设置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形式。用于进一步明确“供应商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于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在资料表中选择和补充列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为避免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相同内容在文件中前后不一致等错误,竞争性磋商文件尽量做到相同内容只出现一次,其他章节涉及有关内容的,以标明条款号引用的方式体现。
五、采购需求与合同草案条款
《示范文本》在第四章采购需求部分列出了需求大纲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参考。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合同类型和特点,规范拟定和签署项目采购合同。在拟定合同草案条款时,应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制定推荐的有关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
六、响应文件格式的统一与简化
为便于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便于磋商小组评审时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对适宜的内容提供了统一的响应文件参考格式,尽可能对格式中需要填列的内容进行了简化,尽可能减少了格式中需要签字、盖章的要求。
七、实施及修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等更新情况或项目具体特点,对示范文本适当进行更新或调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在对示范文本适当进行调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一览表》注明。
目 录
第七章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八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投诉书范本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ggzyjyzx.tl.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详见中心网站公告)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R☑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 万元
最高限价: 万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___________。(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制造商或服务/工程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说明理由)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zx.tl.gov.cn)
方式:本项目采购文件(答疑澄清等相关文件资料)从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各市场主体(非自然人)办理CA数字证书后(办理方式详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专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安徽省市场主体库(地址:https://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供应商自行更新、维护本单位信息。以上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供应商负责。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中间不得少于10日)
地点: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室
五、开启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北京时间)
地点: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磋商,响应文件的开启,响应文件解密、询标通知、客观分公示、否决通知等,通过系统在线方式完成。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使用CA锁自行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之内完成解密,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解密,视为放弃响应。供应商在项目开、评审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通过交易系统接受磋商小组发出的询标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技术支持咨询电话:400-998-0000。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zx.tl.gov.cn),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具体操作详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的《铜陵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供应商)》。
2.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最高限价 |
万元 |
2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见磋商邀请 |
3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5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
£不接受 £接受 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不得超过 家。 联合体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响应的,网上领取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电子签章、上传、解密等工作均由其牵头人负责办理,其他成员方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响应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的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 |
7 |
对磋商文件质疑的提出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8 |
是否接受分包履约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其他要求: 。 |
9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供应商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摆放或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
10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采购的,允许进口产品为: 。(注: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11 |
标段划分 |
个标段 本项目如划分多个标段,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标段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标段进行响应。 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段进行响应的成交标段数规定: ☐每个供应商允许作为多个标段排序第一的供应商。 ☐每个供应商只允许作为一个标段排序第一的供应商,若同时为多个标段排序第一的供应商,则只能作为本项目成交价较高标段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若多个标段的成交价相同,则由供应商自行选择一个标段作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其他标段的成交候选人排序按所在标段排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
12 |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 |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名(不少于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情形的;以及符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以所投产品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总报价中占比高的作为中标人。若仍相同,按照评分项中 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由采购人填写)。 |
13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
14 |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 |
(1)业绩一览表;(如有) (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4)主要标的一览表; (5)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表;(注:在成交公告中通过附件的方式上传上述表格) (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
15 |
磋商响应保证金 |
免收 |
16 |
履约保证金 |
□免收 □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的 %(由采购人填写,货物、服务不超过2.5%,工程不超过2%)的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缴纳方式:中标人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本票、保险、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退还时间:履约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17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供应商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勘察现场的地址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时 分 考察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视同放弃现场考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8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时 分 召开地点: 。 |
19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20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21 |
付款方式 |
£对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40%—70%之间)为预付款; £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鼓励10%—40%之间)为预付款; 剩余款项按照 (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尾款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或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对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0%—30%之间为预付款)为预付款。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按照40%)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发包人并提交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付至合同价的 %(不低于85%),竣工工程结算经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100%,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为 。(金额为不高于工程结算审核价的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返还。不得变相以质保金名义占用合同尾款) £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不约定预付款,付款按照 |
22 |
项目实施地点 |
铜陵市 |
23 |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
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https://ggzyjyzx.tl.gov.cn/wl/012007/moreinfo.html网上下载)制作生成的加密版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有效提交网上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无效。 |
24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及磋商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见磋商邀请,供应商应当仔细上网查看地点及时间相关发布或变更信息,递交至错误的磋商响应地点将造成文件无法接受。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
25 |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
见磋商邀请,迟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递交的文件将不予接受。 |
26 |
磋商解密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各供应商应在解密程序开始后30分钟内对本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的解密,该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27 |
文件澄清、客观分值公示、响应否决等通知 |
供应商应通过电脑及时刷新点击查看系统内的询标、客观分公示、响应否决、二次(最后)报价、在线磋商等通知消息,并通过系统接受磋商小组发起的询标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磋商小组发起询标等要求起不超过30分钟,逾时视为放弃澄清权力)对该项内容进行回复、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逾期未回复的(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磋商小组将可能按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评审,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28 |
费用承担 |
供应商参加磋商响应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
29 |
合同签订时间 |
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除不可抗力、质疑投诉等原因导致无法签订的除外。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
30 |
政府采购政策 |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三首产品 规范支持“三首”产品政策。具体为: (1)“三首”产品应提供省经信厅公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相关文件或省经信厅网站公开的截图,未提供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2)“三首”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五、节能环保产品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即给予获得证书的相关产品加分或做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的不享受加分或作为未实质性响应。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告。 |
31 |
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是 □否 |
32 |
价格扣除(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货物、服务项目在10%-20%范围列明,工程项目在3%—5%范围列明,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打/)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比例: %。(货物、服务项目在4%-6%范围列明;工程项目在1%—2%范围列明,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打/) (5)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货物、服务项目在4%-6%范围列明;工程项目在1%—2%范围列明,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打/) 注:1.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的,视同小微企业; 4.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 5.以上所有涉及价格扣除的结果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
33 |
“三首”产品价格扣除 |
中小企业生产的“三首”产品价格扣除: %(在10%-20%范围列明) 注:可与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叠加。涉及价格扣除的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
34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服务类/工程类:标的: 项目 ,属于 行业。 货物类: 可选项: 单一产品或产品种类较少的货物采购项目 (1)标的: ,属于 行业; (2)标的: ,属于 行业; ……
产品种类较多的货物采购项目: 标的: (填写核心产品名称);属于 行业 标的: (填写核心产品名称);属于 行业 …… 所有产品见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清单最后一列所注明货物所属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35 |
核心产品(适用于货物采购) |
£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 。 (如划分多个标段,则按标段分别填写)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收费对象:¨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2)收取方式: (3)收费标准: 注:此费用应综合进投标单价和总价中,无需单列。 □市交易中心代理的集采项目免收代理服务费。 |
37 |
信用查询 |
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38 |
履约补偿机制 |
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
39 |
本项目提供除电子版磋商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
□无 □图纸 □ 获取方式: 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陆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
40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顺序 |
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政府采购阶段的规定,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按评审方法、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优先顺序解释; 3.按上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41 |
其他 |
1.“政采贷”融资指引: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人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专栏或铜陵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 2.电子保函业务指引:中标人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融资/保函”专栏进行申请,申请办理电子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也可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网址:http://60.173.1.248:8181/financeplatform/productservice.html?type=1)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进行申请。 3.如本采购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不相一致,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按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的填写均为有效投标。 4.如供应商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与交易中心信息技术部门(0562-5885890)或软件技术公司(0562-5885805)联系。 |
42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
采购人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43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铜陵市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四楼 联系人:章女士 联系方式:0562-5886095 □铜陵市财政局 地址:铜陵市北京西路875号北斗星城C7栋11-15层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0562-2629112 □铜陵市铜官区财政局 地址:铜陵市木鱼山大道666号铜官区政府主楼二楼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方式:0562-2100301 □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盛大道727号 联系人:戴女士,联系电话:0562-8871059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地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四楼 联系人:潘女士,联系方式:0562-2896812 □枞阳县财政局 地址: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70号 联系人:何先生,联系方式:0562-3227619 |
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一览表
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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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采购、响应、开启、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审、确定成交、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2.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注: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补充: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响应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响应。
1)本条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指控股关系指单位或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指:
a.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本条所指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注:本条所指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采购需求》。
3.资金来源、核心产品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3.2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4.1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4.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5.样品: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6.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6.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6.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采购需求》。
6.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购〔2022〕366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补充通知》(皖财购函〔2022〕101号)等。
6.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6.2.1中小企业定义:
6.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6.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6.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6.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6.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6价格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采购(若有,由采购人在采购清单中明确)
6.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6.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6.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6.3.4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设工程、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人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等相关文件。
6.3.5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6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7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人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7.响应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8.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八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投诉书范本
8.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顺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9.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更正公告方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10.1本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当对所报标段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标段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标段响应无效。
10.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1.2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1.3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2.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2.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3.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复印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体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4.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5.响应文件的提交
15.1本项目使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15.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6.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
16.2采购人推迟磋商时间时,将在网站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磋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磋商时间的约束。
16.3拒收情形:在本须知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逾期提交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7.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8.响应文件的开启
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8.2本项目解密使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
18.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
18.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9.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供应商
2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3.终止
23.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3.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4.签订合同
24.1合同签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网上公告。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4.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履约保证金
25.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5%,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
25.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26.付款方式
26.1预付款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对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26.2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将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将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27.履行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8.验收
28.1验收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8.2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8.3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8.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8.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8.6采购项目首次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29.询问、质疑与投诉
29.1询问
29.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或者书面提出询问。
29.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2质疑
29.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登录铜陵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jyzx.tl.gov.cn/tlsggzy/login/login.html)在线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铜陵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质疑(异议)——新增质疑(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9.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详见第八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9.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9.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9.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4投诉
29.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登录铜陵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jyzx.tl.gov.cn/tlsggzy/login/login.html)在线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铜陵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业务——在线投诉——新增投诉)
29.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9.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9.4.4投诉书范本详见第八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投诉书范本。
30.代理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公司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公司的相应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同时还应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书面唯一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也可以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1-2 |
供应商信用 |
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供应商均不存在以下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
按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放入响应文件 |
1-3 |
磋商响应函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函》。 (备注:如系统电子磋商响应函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函格式不一致,应当以磋商文件为准,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系统响应函进行修改) |
格式见《响应 文件格式》 |
1-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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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如是)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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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当本项目(标段)涉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服务类/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货物类项目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2-1-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
如本项目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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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体协议书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 3.本表序号第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应当有符合本表中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3-2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1.3《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号条款响应 |
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3 |
分包要求(如有) |
分包履行的内容等未超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 |
4 |
进口产品(如有) |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 |
5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 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响应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 |
6 |
串通响应 |
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7 |
标识符 |
不同供应商电子标书中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号、同一CA锁等)的响应无效。 |
8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响应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第一轮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第一轮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标段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在线电子签章。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系统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无效。
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或者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起,供应商通过系统填报。二次报价或者最后报价时仅报出总价,成交后,其单价部分按最后报价总价下降幅度同比例下降。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
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10对于工程类项目,报价部分评审只评审总价,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时一并公布各单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供应商只需报总价,不需要提供组价过程,合同单价将按照投标报价与采购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比值确定。
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标段最高限价的;
4.4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5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5.评审方法
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6.2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www.ccgp.gov.cn)
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www.gsxt.gov.cn)]。
由采购人代表或委托磋商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成交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截图反馈至磋商小组,由磋商小组记录在评审报告中。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评审过程中因网络、网站的问题无法查询时,在成交公告期间由采购人代表查询并直接采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6.3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标段)的成交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监管部门。
7.报告违法行为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8.例外情况
8.1磋商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解释权顺序作出结论。
8.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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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报价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注:①以上合同、证书等证明资料须提供扫描件放入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②磋商小组成员按照上述评分细则中的每项内容单独评审打分。
③供应商技术标的最后得分计算方法为:取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技术标的最后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④评审所提供的材料,如存在虚假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相关责任。
⑤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第四章 采购需求
说明:
1. 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 号)、采购人采购台式计算机应当按照《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便携式计算机应当按照《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一体式计算机应当按照《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1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工作站应当按照《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2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通用服务器应当按照《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3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操作系统应当按照《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4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数据库应当按照《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5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2. 当采购项目涉及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 号)的相关要求。
3.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已履行相关论证手续,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但不限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未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4.下列采购需求中: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一、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 说明:如为货物采购,须标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数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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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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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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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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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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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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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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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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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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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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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如有)
二、商务要求
1.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3. 包装和运输(如适用,须满足《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
4.售后服务(质保期)(如适用)
5.保险(如适用)
三、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1.1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2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
2.1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2.2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2.3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4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5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 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3. 验收标准
4. 其他要求(如有)
5. 图纸(如有)
6.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本部分放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明细)
备注:以上内容由采购人根据需要选择性填写。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货物类)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人) 以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对 (项目名称、编号)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磋商小组 评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的原则,经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 (成交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成交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货物及价款
本合同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与型号 |
数量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小计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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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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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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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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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履约保证金
乙方 (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
1.3.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
1.3.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3.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4 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1.4预付款
甲方 (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4.1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4.2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4.3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资金支付
1.5.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1.5.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6货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1.6.1 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6.2 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
1.6.3 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7违约责任
1.7.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7.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7.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7.4 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7.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6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8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8.1 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8.2 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
1.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 “货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2.1.4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包装和装运
2.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4.2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2.4.3 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5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5.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5.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货物的风险负担
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9 延迟交货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交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2.10 合同变更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 合同转让和分包
2.11.1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若允许分包,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2乙方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直接向分包供应商支付款项。
2.12 不可抗力
2.12.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2.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2.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14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5 合同中止、终止
2.15.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5.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6检验和验收
2.16.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货物交付时,甲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
2.16.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16.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7 通知和送达
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9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9.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9.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0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1.3.2 |
|
1.4.1 |
|
1.4.2 |
|
1.4.3 |
|
1.5.2 |
|
1.6.1 |
|
1.6.2 |
|
1.6.3 |
|
1.7.6 |
|
1.8.1 |
|
1.8.2 |
|
2.3.2 |
|
2.4.1 |
|
2.4.3 |
|
2.8 |
|
2.12.3 |
|
2.12.4 |
|
2.16.1 |
|
2.16.3 |
|
2.20 |
|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人) 以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对 (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磋商小组 评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 (成交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成交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标的
1.2.1 服务内容: ;
1.2.2 服务标准: ;
1.2.3 服务人员组成: ;
1.3 价款
本项目采用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1.3.1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如有):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
|
|
|
|
|
总价 |
|
1.3.2单价合同,本合同单价(含税)标准为: 。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为: 合同专用条款 。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但结算总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或者双方确定的金额¥ 元(大写: 元人民币)。
1.3.3其他计价方式: 。
1.4履约保证金
乙方 (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
1.4.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
1.4.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4.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4.4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1.5预付款
甲方 (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5.1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2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3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6资金支付
1.6.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1.6.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7.1 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
1.7.2 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
1.7.3 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8违约责任
1.8.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8.4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8.5 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8.7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9.1 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9.2 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有)(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若允许分包,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通知和送达
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9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1.3.2 |
|
1.4.2 |
|
1.5.1 |
|
1.5.2 |
|
1.5.3 |
|
1.6.2 |
|
1.7.1 |
|
1.7.2 |
|
1.7.3 |
|
1.7.4.1 |
|
1.7.4.2 |
|
1.7.4.3 |
|
1.8.7 |
|
1.9.1 |
|
1.9.2 |
|
2.3.2 |
|
2.5 |
|
2.11.3 |
|
2.11.4 |
|
2.15.1 |
|
2.15.3 |
|
2.19 |
|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工程类)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本项目为(项目名称)项目,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采购文件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3)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供应商自行准备。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合同不详之处,见本工程谈判文件、随谈判文件同步发布的其他文件(含照片)及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未予描述的但本工程谈判文件、随谈判文件同步发布的其他文件(含照片)对成交供应商同样具有约束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争议条款执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格、技术及商务部分
1.资格审查资料
2.联合体协议(如有)
3.磋商响应授权书
4.磋商响应函
5.诚信履约承诺函
6.项目实施方案
7.技术规格响应表
8.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9.质保及售后服务
10.业绩一览表(如有,请在系统中业绩合同节点上传相关合同附件)
11.业绩合同(如有,请在系统中本节点上传相关合同附件)
12.中小企业材料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4.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15.其他证明材料
二、报价部分
1.磋商响应报价表(第一轮)
2.主要标的一览表
一、资格、技术商务部分
1.资格审查资料
营业执照、特定资格要求等资料的扫描件
2.联合体协议(如有)
致 (采购人名称):
______ 、______及______就“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________牵头,_______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商工作。
二、______为本次磋商的牵头人,联合体以牵头人的名义参加磋商,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六、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______负责______(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______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2)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九、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其他约定(如有):______。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盖章:______ 盖章: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不得分别签署协议书。
3.磋商响应授权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授权本单位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参加 (项目全称)项目磋商响应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磋商响应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磋商响应、参与响应文件的开启、磋商、合同签署、合同执行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磋商响应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4.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 (采购人名称):
1.根据贵方采购公告,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全权处理本项目响应的有关事宜。
2.我方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若有虚假,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理。
3.我单位至响应截止日,供应商不存在以下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上述承诺若有虚假,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接受处理。
4.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5.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与服务。
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我方保证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注:由于本磋商响应函格式与系统磋商响应函格式不一致,代理机构在系统制作投标文件组成时,须去除原系统默认磋商响应函的勾选项,并新增磋商响应函格式,由供应商填写并盖章。
5.诚信履约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如我单位被确定为本项目成交单位,我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相关规定,不出现以下情形: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本单位知悉如出现上述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6.项目实施方案
(1)供应商简介
(2)项目实施方案
(详细说明)
7.技术规格响应表(适用于含货物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清单填写)
序号 |
名称 |
产品品牌 |
产品型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产品具体参数 |
偏离情况 |
技术参数 |
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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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供应商必须将自己所投产品或服务真实、准确地填入“供应商产品具体参数”中,不能只填写“响应”。如所投产品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存在差异,须填写“偏离情况”,并将这些差异内容予以说明。
8.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服务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学历 |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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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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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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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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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证件应附复印件或影印件,供应商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其它证明。
9.质保及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能力一览表
详细地址 |
服务人员名单 |
固定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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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业绩一览表(如有)
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业绩要求,此表由磋商供应商填写,业绩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一致,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序号 |
业绩名称 |
合同甲方 |
合同乙方 |
合同签订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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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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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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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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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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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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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业绩合同(如有)
12.中小企业材料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
(1)如本项目(标段)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2)如本项目(标段)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6)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7)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
(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5)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告。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 (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单位的(项目名称)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4.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标段的响应。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 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 |
占合同金额的 比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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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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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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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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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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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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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如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分包意向协议
甲方(供应商):________
乙方(拟分包单位):________
甲方承诺,一旦在______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编号为:_______)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_____。
2.分包金额:_____,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___%。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注:
本协议仅在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且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15.其它证明材料
二、报价部分
1.磋商响应报价表(第一轮)(格式一,适用于货物采购)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自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名称 |
产品品牌 |
产品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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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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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1.本响应报价必须以人民币的形式表示。 2.总报价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1.磋商响应报价表(第一轮)(格式二,适用于服务采购)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自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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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元) |
|||||
说 明:1.本响应报价必须以人民币的形式表示。 2.总报价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1.磋商响应报价表(第一轮)(格式三,适用于工程采购)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自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标题 |
内容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响应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
响应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
元 |
说明:总报价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2.主要标的一览表(货物)
此表中主要标的名称和数量由采购人列出,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由供应商填写,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货物类 |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
2.主要标的一览表(服务)
此表中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由采购人列出,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由供应商填写,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类 |
名称:*********** 服务范围: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采购人的要求以及采购合同等相关约定承担本项目。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
2.主要标的一览表(工程)
此表中名称、施工范围由采购人列出,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由供应商填写,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类 |
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注册编号: 安全B证编号: |
第七章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1.注册登记
1.1企业通过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投标,潜在供应商请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详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安徽合肥(铜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申报(响应人)操作手册_v2.0》)。(注:企业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调整时,请及时变更市场主体库信息)
1.2上传企业证件扫描件与基本信息
供应商在投标前应根据响应文件要求自行在市场主体库中上传所有资质信息及原件扫描件,基本信息必须与扫描件完全一致,如因未正确上传或未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及证件扫描件,被认定无效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2.办理电子数字证书(CA证书)
2.1供应商应当取得和正确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其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未办理的,请及时联系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采取现场或线上办理(咨询电话0562-5885809,0562-5885810)。供应商需通过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加密并电子签章,并妥善保管数字证书。
2.2数字证书到期后供应商必须及时在证书颁发机构网站续期,并对响应文件重新加密和电子签章,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系统;(续期会使证书编号不一致导致之前加密的电子标书无法解密,请务必在投标前提前办理续期手续或重新加密上传文件。)
2.3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供应商应提前更换新证书。供应商在响应文件的开启前务必确认数字证书是否正常使用,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3.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登录系统完善投标信息、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如有补疑、答疑、澄清和修改,采购人在网上更正公告栏发布相关内容,供应商可通过系统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据此制作响应文件。
4.制作响应文件
4.1供应商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与培训专区下载“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通过软件制作、生成响应文件。技术问题咨询电话:400-998-0000。
4.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请插上数字证书、打开响应文件制作软件、导入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答疑文件),按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4.3响应文件中相关资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至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中。
5.上传响应文件
5.1供应商应提前做好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工作并在系统进行确认,因操作错误可在系统中进行撤回。
5.2经数字证书加密的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一数字证书,主锁和副锁因证书号不一致不可混用,如因电子锁携带错误导致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6.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供应商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8.未能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份,并且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响应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响应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电子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若有)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
10.磋商小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磋商小组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供应商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1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审报告。
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成交结果。
13.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14.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14.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投标系统的;
14.2网上招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14.3网上招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14.4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14.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投标系统无法运行的;
14.6如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CA锁解密失败或交易系统问题,导致所有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标书的;
14.7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15.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审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2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审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2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15.1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供应商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网站进行公布。
15.2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八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投诉书范本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