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2022〕98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2年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统一执行《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属于市、区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属于县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公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国资、环保、卫健、医保等监督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限额标准和范围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四、政府采购项目各类交易方式的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招标限额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五、国有或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等竞争方式交易,达到交易限额标准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鼓励《目录》以外,市、县区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进场交易的各项服务,市、县区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做好进场项目的监管工作。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同时废止。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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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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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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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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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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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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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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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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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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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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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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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项目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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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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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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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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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 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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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业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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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
矿业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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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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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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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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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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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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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转让底价1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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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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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转让底价3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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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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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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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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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租金估价1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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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企业资产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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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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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租金估价3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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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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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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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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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进入平台交易,30万元以下的交易场所由县、区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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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林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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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
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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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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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进入平台交易,30万元以下的交易场所由县区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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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形资产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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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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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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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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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场地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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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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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交易估价1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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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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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纪没收、追缴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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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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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鲜活产品除外;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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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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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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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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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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