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明确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权利义务和相应责任,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效率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履职考评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履职考评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专家履职考评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交易中心负责记录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表现,为监督部门开展考评提供事实依据。
四、专家履职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一个考评周期期满后,累计扣分分值由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五、评标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交易中心应当立即完成专家履职表现记录,并推送至监管终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评标评审现场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和专家履职表现记录,在评标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履职考评。
考评结果应当即时推送专家本人。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专家无异议的,考评结果自动生效。
监督部门应当将专家考评情况录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专家可以在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查看。
考评结束后,发现专家存在其他考评事项的,原考评机关应当追加考评。
六、考评扣分情形及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通过交易中心评标区门禁时间迟于通知到达时间15分钟以内的;
2.不按要求身份验证的;
3.不能熟练操作电脑端、皖事通APP专家端相关应用软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
2.不能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工作需要的;
3.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但未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迟到超过30分钟的,视为放弃参加评标评审;
2.无正当理由评分分值畸高或畸低的;
3.评标评审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向监督部门反映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在集合时间前请假的;
2.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4.评标评审结束前提出劳务报酬等要求影响评标评审进度,或者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5.没有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6.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等扰乱评标评审正常秩序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等进行评标评审的;
2.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
3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交易要约文件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4.拒绝配合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处理,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或者干扰、阻挠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的;
5.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相互串通,泄露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相关信息的;
2.应当回避不主动回避的;
3.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向项目实施主体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5.暗示或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6.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拒不参加复评(复核)活动,或者拒绝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7.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的;
8.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或者擅自将评标评审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区的;
9.以专家身份牟利的。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10分:
(一)及时向监督部门提出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检举揭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其他联谊活动方式相互串通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评标方法等事项提出建议被管理部门采纳并运用的。
八、考评扣分计算方法及结果运用
考评逐项累计计算扣分,扣分计算方法:累计扣分分值+加分分值。
考评周期内被扣20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被扣25—30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被扣35分的,暂停抽取12个月;被扣4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并按规定处理。
九、连续3个考评周期内均累计扣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
十、考评暂停、清退情况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公告,暂停公告期限1个月,清退公告期限3个月。公告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后台保存。
十一、专家评标评审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以考评代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二、被清退出专家库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报专家工作单位、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节,通报监察机关。
十三、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