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标办法—
5.1综合评估法—
企业实力及
荣誉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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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所承建的室内装饰工程,获得省级“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的,每个得0.5分;获得国家级“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的,每个得1分,满分2分。
①省级“公共建筑装饰类”的奖项荣誉颁奖单位限指:省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单位或机构颁发的均不予计分;
②省级“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指各省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安徽省指“安徽省装饰工程奖”,其他类似;
③省级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颁奖单位限指:建设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其他单位或机构颁发的均不予计分;
④“有效获奖证明材料”限指:荣誉证书或红头文件;若2021年度荣誉已评选公示,但暂未发文发证的,可提供颁奖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的公示名单截图(截图中必须能明确显示网址、公示期限、工程名称、申报单位、主要参建人员);
⑤“有效获奖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3、投标人近五年(自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时间以发证(文)单位落款时间为准)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施工企业”
或“优秀施工单位”或“优秀装饰企业”荣誉称号的得1分,满分1分。
注:①“有效荣誉证明材料”限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红头文件;荣誉已评选公示结束,但暂未发文发证的,可提供颁奖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的公示名单截图(截图中必须能明确显示网址、单位名称)。
②“有效荣誉证明材料”扫描件(包含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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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所承建的室内装饰工程,获得市级“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的,每个得0.25分;获得省级“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的,每个得0.5分;获得国家级“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的,每个得1分;满分2分。
①市级“公共建筑装饰类”的奖项荣誉颁奖单位限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其他单位或机构颁发的均不予计分;
②省级“公共建筑装饰类”的奖项荣誉颁奖单位限指:省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单位或机构颁发的均不予计分;
③省级“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指各省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安徽省指“安徽省装饰工程奖”,其他类似;
④省级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类”奖项荣誉颁奖单位限指:建设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其他单位或机构颁发的均不予计分;
⑤“有效获奖证明材料”限指:荣誉证书或红头文件;若2021年度荣誉已评选公示,但暂未发文发证的,可提供颁奖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的公示名单截图(截图中必须能明确显示网址、公示期限、工程名称、申报单位、主要参建人员);
⑥“有效获奖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3、投标人近五年(自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时间以发证(文)单位落款时间为准)以来:获得过市级“优秀施工企业”
或“优秀施工单位”或“优秀装饰企业”荣誉称号的得0.5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施工企业” 或“优秀施工单位”或“优秀装饰企业”荣誉称号的得1分;满分1分。
注:①“有效荣誉证明材料”限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红头文件;荣誉已评选公示结束,但暂未发文发证的,可提供颁奖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的公示名单截图(截图中必须能明确显示网址、单位名称)。
②“有效荣誉证明材料”扫描件(包含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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