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23009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邮方式。请将意见电邮至ahsggb@126.com。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建设高素质专家队伍,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服务、管理和互联共享,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抽取、履职、培训、考核和出库等活动。
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家信息库。
专家是指纳入专家库管理,接受项目实施主体邀请,以独立身份履行评标评审职务,接受劳务报酬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牵头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二)牵头拟订专家入库出库、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劳务报酬、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等综合管理制度;
(三)负责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监督系统安全;
(四)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五)协调行业监督工作,指导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专家库建设管理职责;
(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拟订本行业专家监督管理制度规则和评标评审工作规范;
(三)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专业条件审核、专业科目培训、资深专家认定,以及专家信用记录、归集、共享、运用等工作;
(四)负责本行业专家库监管终端的日常管理;
(五)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监督工作;
(六)承担省级项目监管的,负责监督专家专业抽取条件设置,受理项目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入库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出库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库监管终端的日常管理;
(四)对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五)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评标评审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县(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专家入库审核;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专家专业培训、有关信用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负责专家库抽取终端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对评标评审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评审过程,并具备电子保存功能;
(三)见证评标评审活动,记录专家等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监督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四)配合做好专家履职评价,为项目监督部门实施专家考核评价提供事实依据;
(五)归档留存专家抽取、进出场门禁等评标评审工作的有关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保障档案规范完整;
(六)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库组建
第十一条 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规定组建。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实际需要,补充和细化分类标准。
推动专家库与国家、其他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
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ggzy.ah.gov.cn)建立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推进专家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实现全时在线、全程留痕、一网通办。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保护等法律政策规定,按照非必要最小化原则管控接口数量和用户权限,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具备独立评标评审能力;
(四)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适应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需要;
(五)承诺遵守管理规范,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8年,或者专业领域不分级别或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任职满5年。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实际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各行业专业性条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被查实参与串通投标、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情形,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职称职业资格,在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申请入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按规定在线提交《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入库承诺书》。申请表应当经专家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专业条件进行初审;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专业条件进行复审;
(四)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五)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通过考试申请人,进行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范、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廉政教育等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录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入库6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担任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三)主持编制省级以上已发布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四)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五)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资深专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实际需要认定。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专家信息变更工作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库: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继续参加专家库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二)未履行入库承诺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接受他人授意不公正评标评审或者影响其他专家正常评标评审的;
(五)私下接触竞争主体的;
(六)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为其提供便利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交易中心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因素,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规定设置专业(品目)等专家抽取条件、回避条件,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推送抽取申请和项目相关信息,通过抽取终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抽取结果必须在评标评审开始前由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专家抽取、通知、请假、身份验证等信息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抽取过程数据留痕,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专家等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名单、抽取条件设置等信息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专家抽取活动,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的专家成员。
其他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中心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协同专家、工位资源,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提供隔夜评标评审等现场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具体负责专家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建立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基本信息、入库出库过程信息,以及抽取履职、劳务报酬、教育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等信息,实现专家信息可追溯、可运用。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实施主体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的工作进行评议;
(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评议;
(七)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务,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影响;
(三)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私下与任何竞争主体或其他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
(七)主动履行入库承诺,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配合对评标评审活动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参加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
(八)及时维护、更新专家库管理系统的个人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九)参加教育培训、考试和考核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通过身份验证、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在合法的劳务报酬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九)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专家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APP),运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应用,实现专家入库到出库全部事项7*24小时随时随地办、掌上办。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规范评标评审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评标评审活动封闭运行,保障评标评审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以及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实现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数据可用不可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和评审机构:
(一)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二)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五)在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选派或者委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代表参加评标评审,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以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被更换的成员评审意见无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供评标评审所必需的资料、信息及必要的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在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交的书面评标评审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项目监督部门。
未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记录专家履职信息,按规定报告有关监督部门认定、处理。未按要求记录并报告专家履职等情况的,交易中心可拒绝再次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一)私自接触竞争主体的;二次
(二)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在评标评审活动中,不能独立对每个竞争主体的交易要约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得分的;
(三)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项目实施主体的倾向性意见的;
(四)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与其交易要约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
(五)因专家评标评审错误造成复核或者更正或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六)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因个人信息变更不及时引起评标评审现场回避的;
(八)其他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家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评标评审预警机制,对专家评分的客观分不一致、主观分偏差过大、同一专家参与不同项目同一公司多次中标等风险点自动预警,及时发现评标评审工作的异常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不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其他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的,由项目的监督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争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标评审不公正或影响专家正常评标评审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以及与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各系统建设管理单位违反安全保密法律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专家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对专家填报信息审核把关造成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禁止其推荐专家入库,相关信息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暂停其3至12个月评标评审;情节严重的,清退出专家库,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中项目实施主体代表、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的评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的监督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有关监督部门对专家的处理,应当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归集专家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报专家工作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低聘或解聘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暂停或撤销其职称、职业(执业)证书,同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察监督、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本办法所称评审机构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组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6年,《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发布施行,规范了专家库建设运行和专家管理服务,为保障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23年6月,专家库专家资源由1.2万人增加到3.1万人,共为44万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专家评标评审服务162.6万人次,2021年“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入选全国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兄弟省市同行的充分肯定。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不断深入,专家库建设运行和专家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同时,工作中仍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服务不精准、专家不专、评标评审不公正等问题,有必要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工作,完善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和退出机制,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优化专家服务和管理举措。
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省内外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全国各省市先进经验,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等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6章27条的基础上,《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置8章48条,主要增加管理部门责任分工,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优化专家服务举措,加强专家库管理系统数字化建设,严格系统安全与保密,推进专家资源共享与远程异地评标,细化专家入库条件和不得入库情形,完善专家退出机制,强化专家抽取环节管理,建立专家履职监测预警机制,加大违法违规处理力度等内容。同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的做法,增加了强化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和服务的内容,将《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专家管理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厘清了各部门职责边界,进一步夯实省市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从专家入库到出库全过程管理、专业条件设置、资深专家认定、抽取条件审核、评标评审监督、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各方面工作责任,强化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压实项目实施主体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服务保障、专家履职评价及过程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优化专家服务举措。落实“一改两为”要求,聚焦服务便利化,运用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APP),实现专家入库到出库全部事项7*24小时随时随地办、掌上办(第二十八条)。建立专家信息变更机制,方便专家信息自我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删除原第十九条第二款,取消专家续聘管理,强化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规范交易中心评标评审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为专家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障专家合法权益,提升专家获得感。
(三)强化专家抽取管理。针对专家抽取专业设置不科学造成专家不专、抽取范围设置不合理造成“常委专家”、抽取流程不规范增加专家信息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因素,依法合理设置专家抽取条件,并对抽取结果进行确认。进一步规范了专家抽取环节,明确抽取 全过程闭环管理,实现数据留痕、可追溯(第二十一条)。强化违规抽取责任追究;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明确了其他项目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违反规定的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
(四)强化专家履职监督。回应各方面对加强专家管理的呼声,把政治标准作为入库首要条件,同时明确了行业监督部门对专家入库专业标准、条件审核、考核、信用归集和运用等监督责任,进一步细化了清退专家情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强调了项目实施主体对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责任(第三十二条)。分设专家权利与义务一章,在保障专家权利的同时,明确专家义务,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建立专家履职预警机制,对专家评标评审行为进行监测预警(第三十五条)。增加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情形,从结果上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约束(第三十三条)。
(五)加大违规处理力度。针对专家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问题,细化专家评标评审考核评价规则,采取暂停评标、清退出库、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等处理措施。同时,通报专家工作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低聘或解聘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暂停或撤销其职称、职业(执业)证书,同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明确专家工作单位对专家信息填报审核把关责任(第四十一条)。明确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以及与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各系统建设管理单位责任追究(第四十条)。
(六)促进专家资源共享。针对专家资源分布不均、本地专家“小圈子”等现象,积极推动省专家库与国家专家库、其他省级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第十一条)。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协同专家库管理系统、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全省专家资源、工位资源线上自动匹配,有效保障专家信息安全、阻隔专家被围猎风险。明确交易中心按规定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提供隔夜评标评审等现场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有效实施(第二十二条)。
(七)全面推进数字化管理。按照构建协同高效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要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全面提升专家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各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数据可用不可见(第十二条)。建立专家电子档案,实现专家信息可追溯、可运用(第二十四条)。针对当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热点问题,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严格专家库及专家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