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2019〕4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安徽健成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951号中小产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64476240
法定代表人:徐胜谊
被投诉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医院
相关供应商一:安庆华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龙眠山北路12号
相关供应商二: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588号
本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安徽健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并于2019年3月7日公开招标的“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医院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CGSH007)”第一、四和五标段采购活动提起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正式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具体投诉事项为:本项目第一、四和五标段中标公告中的主要标的一览表没有公示所投产品品牌与型号,应作无效标处理。
投诉人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三项要求:此表中主要标的由采购人列出,产品由投标人填写,内容必须与技术规格响应表一致,将随中标结果一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上述三个标段中标公告中的主要标的一览表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所投标段序号分列出所投产品的品牌与型号,上述三个标段的中标公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和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作无效标处理。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检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查明,该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共分5个标段。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须知第45.4条“主要标的一览表的评审”规定“此表中主要标的由采购人列出,产品由投标人填写, 将随中标结果公告一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了无效的三种情形,即45.4.1内容与技术规格响应表内容不一致的;45.4.2表中填写的标的项比采购人列出的主要标的缺少的;45.4.3其他未满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列明的必须满足的要求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三部分“主要标的一览表”仅为一张空表,采购人未在表中列出需要投标人填写的主要标的。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系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须知第45.4条“主要标的一览表的评审”规定此表中主要标的由采购人列出,产品由投标人填写。被投诉人即本项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三部分“主要标的一览表”中未列出主要标的,因此投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主要标的一览表”中是否填写主要标的均未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未发现本项目第一、四和五标段中标公告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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