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公管〔2021〕70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7日
铜陵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扩大招标人的定标权,提升市场满意度,保障工程质量,现就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试行“评定分离”,制定以下工作导则。
一、总体原则和思路
创新招投标监督管理模式,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试行期间,主要在政府性投资的技术复杂或投资重大的施工(房建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市政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EPC、设计、监理等项目中采用。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试点;其他经济技术管理力量较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项目也可积极参与试点。试点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评标要求
评标活动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不标明排序,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最多不超过5名。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书面评标报告中说明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其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接受异议和投诉。
四、定标要求
(一)定标委员会。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并确定具体成员。定标委员会数量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成员为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招标人成员应从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招标人有主管预算单位(母公司)或招标项目属于代建性质的,主管预算单位(母公司)或建设单位可派代表作为招标人成员参加;其他成员应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或由招标人自建的定标成员库(人数不少于拟抽取的定标成员数量的5倍)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应邀请1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专家或资深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成员,定标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定标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人对定标委员会的确定及其定标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二)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设置定标因素,定标因素不得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同时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已做为评标因素的业绩、荣誉和项目负责人答辩不应做为定标因素。以下定标因素供招标人参考选用。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营业状况、纳税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等情况。
2、企业业绩。包括企业同类业绩等情况。
3、企业荣誉。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质量体系认证等情况。
4、信用记录。重点关注企业近1-3年的信用信息,包括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其做出的各种奖惩及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记录等情况。
5、团队履约能力。可以考察拟派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6、报价情况。着重考察投标报价是否存在偏离投标人平均报价过多或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三)定标方法。采用评分排序法、集体票决法和履约记录法。定标办法及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评分排序法。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细则进行评分,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2、集体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集体商议后投票确定中标人。
采用以上两种方法,当中标候选人总分或得票数相同时,可对其进行再次票决或抽签确定中标人。
3、履约记录法。根据中标候选人近1-3年内在本市项目或招标人项目履约过程中的优良和不良记录,包括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其做出的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因缺少履约记录按此法无法排序时,可转用集体票决法。
五、定标程序
(一)中标候选人调查。招标人可视情决定是否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调查,调查可采取网上调查、书面函询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调查应组成调查小组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定性的评价。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作为定标成员。
(二)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迅速召开定标会议,评标、定标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定标会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定标,并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分或投票情况、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意见及定标理由等。定标委员会可视情邀请评标委员会的代表报告评标情况,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三)中标(定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当自定标会议结束之日起1日内公告中标(定标)结果,公告期为2日。公告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定标时间及定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四)异议与投诉。中标候选人对中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对中标(定标)结果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和投诉的处理规定进行,但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异议和投诉改变中标(定标)结果的,应重新发布中标(定标)结果公告。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履约担保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或者被异议和投诉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或者按照原定标会议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新的中标人。其余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可以重新招标。
(七)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编制适应“评定分离”改革的房建市政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对招标人异议处理的指导并提速投诉案件的办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优先安排“评定分离”试点项目的交易场地,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立适应“评定分离”的交易系统及信息发布流程,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回避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等制度规定。定标资料随招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单位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过程,监督小组成员以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及监事会成员为主。
(三)强化标后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对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与招投标市场的“两场”联动。
七、本导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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