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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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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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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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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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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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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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投标人(供应商)注册地、企业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的,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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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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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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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在交易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要求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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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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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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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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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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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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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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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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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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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地域、××行业业绩,限定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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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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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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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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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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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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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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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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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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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在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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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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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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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以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进口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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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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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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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非国际通用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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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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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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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企业资质和证书、人员技术资格(岗位)证书做为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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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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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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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资质条件或技术人员证书与交易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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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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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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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业绩规模指标超过本项目实际规模或业绩指标要求超过1项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业绩提出规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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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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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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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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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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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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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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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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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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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技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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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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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未载明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采购预算的,招标控制价超过立项(采购计划)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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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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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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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限定产品为协会发布的目录库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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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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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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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施工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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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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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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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固定值或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过高设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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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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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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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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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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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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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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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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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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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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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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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己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和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并具备检测报告的产品或书面描述能够叙述清楚采购需求,不需主观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要求提供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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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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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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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货物要求提供样品的;要求提供样品但仅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要求或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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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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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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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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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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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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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职称、岗位)证书、获奖证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原件至开标现场核验的;对按规定可以使用电子证照,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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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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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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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主材、辅材进行检测或产品测试、试用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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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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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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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人代表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供应商)代表的;可以线上完成的招标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必须至开标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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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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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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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采购非单一产品未标明核心产品及核心参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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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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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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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经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限制国货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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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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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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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实行区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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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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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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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暂估价超过招标控制价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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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皖政办秘〔20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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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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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最低投标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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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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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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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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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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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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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采购需求、付款条件、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及培训要求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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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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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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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投标人(供应商)投标(响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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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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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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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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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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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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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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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要素、歧视中小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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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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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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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企业资质和证书、人员技术资格(岗位)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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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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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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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地域性或行业性业绩、奖项为评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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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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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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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工程项目合同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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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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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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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对业绩提出规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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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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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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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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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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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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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与交易项目的具体需求不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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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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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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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不合理、过高或过低;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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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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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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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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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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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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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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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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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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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奖项、证书、业绩与本项目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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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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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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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不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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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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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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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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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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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未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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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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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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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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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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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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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投标截止法定时间,交易文件修改后投标截止时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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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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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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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项目信息,妨碍投标人(供应商)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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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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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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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形式的,约定的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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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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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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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控制价2%或国家规定上限的(其中:房建市政施工工程项目保证金超过50万元、其他施工工程项目和工程货物项目超过80万元、工程服务项目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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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部令第89号、国家七部委27号令、30号令;国家9部委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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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国家、省或铜陵市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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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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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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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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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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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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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开展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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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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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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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明确开展政府采购黑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活动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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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6〕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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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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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交易文件中运用我市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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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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