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2020〕111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
收退操作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收退操作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收退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招标(采购)人为投标保证金收退主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其委托代收、代退代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接受账户信息、截止时间,由招标(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或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提倡使用电子保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提供运用电子保函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收、退程序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程序
1.以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交易文件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之前到达专用账户。
2.以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生效时间不得迟于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应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中标人的保函、保证保险在合同签订后自动失效。电子保函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前推送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纸质保函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放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送交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3.投标人(供应商)未按交易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认定其投标资格无效。
(二)保证金退还程序
1.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当日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当日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
3.招标(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退还通知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予督促,经督促仍不发出通知的,应报告监管部门。
第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内容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人(供应商)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标人(供应商)中标后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五)其他法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七条 保证金不予退还操作流程:
(一)以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人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供应商)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投标人(供应商)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依法监督交易活动工作中,发现投标人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再由招标(采购人)作出不予退还决定并书面告知投标人(供应商)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采用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在交易活动中,发现投标人(供应商)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由招标(采购)人根据保函约定,办理索赔手续。保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招标(采购)人合法权益,在收到招标(采购)人书面索赔后,7日内履行赔付义务,缴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账户。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采购)人的书面告知,将不予退还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5日内解缴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收入账户,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解缴账户按招标人的通知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保证保险机构及电子保函平台服务机构应对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对提供的保函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由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招标(采购)人不及时明确投标保证金处理意见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履行赔付责任及违规泄露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金融、保证机构,由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标保证金接收银行或开具保函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泄露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电子保函平台服务机构,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履行责任不按时退还(解缴)投标保证金或擅自退还(解缴)投标保证金、违规泄露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级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收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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