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录》起草背景
2019年3月19日,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以国办函〔2019〕41号文件下发),要求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 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2020年5月安徽省发改委印发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皖发改公管〔2020〕264号),将2015年版全省交易目录的6类11种项目增加到13类21种项目类别,新增了包括各类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交易等类别。我市自2013年开始制订《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进行了修订,交易类别共5类15项。随着交易范围的拓展,工作要求的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种类及数量越来越多,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兼顾公平与效率,我们对2018版《目录》进行了再次修订,草拟了2020版《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目录》的主要目的
制定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是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还不够高,一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还未列入交易目录,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实现完全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未充分共享等,《2020版目录》的出台,将进一步拓展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社会公众的作用。
三、《目录》的起草依据
《目录》的修订依据主要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皖发改公管〔2020〕264号)、《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财购〔2020〕4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目录》的起草过程
《目录》自2020年5月份中旬开始修订起草,5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24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步通过市政务信息公开网和市公管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9个单位无意见,市财政、市国资委、市交易中心等5个单位提出了7项建议(见附件),市公管局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多次修改拟定。
五、《目录》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主要内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20年版是根据最新省级目录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实际,并在2018版基础上修改完善的。2020年版目录共10类19项。
一类为建设工程项目,按照《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
二类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各类交易方式的限额按当年铜陵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市级暂定为100万元,县级自行确定),应进入市县交易平台交易。
三类为国有土地交易项目,市、县、区(经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四类为矿业权交易项目,对于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全部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五类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对市县区(经开区)管理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单项合同转让底价3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六类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市县区(经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出售等项目,单项合同租金估价5万元(含)或转让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七类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对于农户承包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项目,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进入市县平台交易,30万元以下的交易场所由县、区自定。
八类为无形资产交易项目,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规定,市县区(经开区)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公共场地使用权、冠名权有偿转让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九类为林权交易项目,对于市县管理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十类为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项目,凡市县区(经开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纪没收、追缴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进入平台交易。
2、本次目录修订,与2018年版目录比较,突出表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是优化了交易目录类别。除建设工程类及政府采购类外,将2018版的资产类优化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无形资产交易、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4类10项,将2018版的资产转让、产权转让、房屋出租细分分为企业国有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确权属性质。
二是进一步明确进场交易的限额标准及范围、执行依据。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进场交易限额标准不变,同时允许枞阳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分散采购进场交易标准;确定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限额,取消了企业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要求;规定了资产类进场交易的下限金额,未达到限额的可不进入平台交易,在规范交易行为的同时兼顾了交易效率和交易平台的承载能力。
三是交易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列入《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坚持“应进必进”原则,根据项目管理层级明确了各类项目的交易场所,由市、县各自负责管理本级交易场所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做到交易监管无死角,平台之外无交易。
铜公管〔2020〕77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皖发改公管〔2020〕264号),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经开区)统一执行《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属于市、区(经开区)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属于县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资、卫健、医保等行业监督部门和县、区(经开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予以监管,土地、矿产、国有资产、农村集体产权、林权等其他交易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工程建设限额标准和范围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四、政府采购项目各类交易方式的限额按当年铜陵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五、国有或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等竞争方式交易,达到交易限额标准的应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铜陵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18版)》同时废止。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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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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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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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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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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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管理的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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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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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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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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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经开区)管理的级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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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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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项目及10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进入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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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理的政府采购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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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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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项目应进入平台交易,分散采购进场交易标准由枞阳县参照市级标准结合实际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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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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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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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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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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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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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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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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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土地出让项目根据政府或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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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业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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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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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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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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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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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管理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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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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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转让底价3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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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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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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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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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租金估价5万元(含)或转让底价1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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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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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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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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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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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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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承包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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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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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进入平台交易,30万元以下的交易场所由县、区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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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无形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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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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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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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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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场地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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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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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交易估价1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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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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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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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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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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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林权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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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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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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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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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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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经开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纪没收、追缴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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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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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鲜活产品除外;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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