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2022〕45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北京博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五里庙东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方放
被投诉人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和安徽国祯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71号和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
被投诉人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蒋王庙街8号
北京博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2年5月7日对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于4月26日公开招标的铜陵市义安区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项目编号:GC20220052)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正式予以受理。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为:
一、反映经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查证,被投诉人一承担过污染耕地(农田)土壤治理相关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仅1项,其他均为课题或场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此项得分应为1分,并非开标当日客观分公示结果的满分4分;
二、根据开标当日客观分公示结果显示,大多数投标人客观分得分未达到满分的一半,质疑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三、反映被投诉人二作为本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单位,参与了本项目投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投标”的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并核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经查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环保工程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施工方案38分+投标人综合实力24分+项目业绩12分+投标人资质3分+人员配备8分+投标报价15分组成,其中投标人综合实力第4项规定: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牵头承担过污染耕地(农田)土壤治理相关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4分(注:需提供项目立项通知任务书扫描件且需体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身份,否则不得分)。
针对投诉事项一,本机关于5月13日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议,复议认为被投诉人一投标提供的7个项目材料中,有5个项目材料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牵头承担过污染耕地(农田)土壤治理相关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得分条件,此项得满分4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查,该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且投诉人仅以部分投标人客观得分情况质疑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缺乏事实根据。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查,该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根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二和投诉事项三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予受理。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0日
 抄送:义安区农业农村局,铜陵兴业公司,市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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