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2021〕136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21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晋胜国
被投诉人一:铜陵学院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翠湖四路1335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冠商务大厦1016室
被投诉人三: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
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被投诉人一组织于11月29日公开招标的铜陵学院风雨操场智能化工程(项目编号:GC20210448)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正式予以受理。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为:
一、反映其公司12月1日提起异议,12月6日收到异议答复,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未在规定的3日内作出异议答复;
二、反映被投诉人三投标提供的业绩“芜湖市繁昌县人武部新建综合楼公寓楼项目后勤设备及智能化采购工程”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并非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2020年4月,质疑该业绩合同存在造假行为;
三、反映被投诉人三投标提供的业绩“上海移动临港IDC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空调末端配套智能化工程”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显示的中标价为753.53万元,并非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980.62万元,质疑该业绩合同存在造假行为;
四、反映被投诉人三拟派项目经理陈磊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2021年琅琊区老旧小区信息化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且竣工验收应有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该项目业绩仅有验收小组签章的竣工验收证书不能证明项目验收合格。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并核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投诉人三澄清答复,并分别向被投诉人三投标业绩建设单位等进行了函询,经查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技术标评审40分+商务标评审60分组成。招标文件上篇专用部分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投标人项目经理要求: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①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下篇通用部分第二章评标办法第4部分技术标评审第2项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署日期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为准),完成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业绩;该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指: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16 分。
经查,被投诉人三在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为陈磊,投标提供了“芜湖市繁昌县人武部新建综合楼公寓楼项目后勤设备及智能化采购工程”和“上海移动临港IDC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空调末端配套智能化工程”等业绩,其中“芜湖市繁昌县人武部新建综合楼公寓楼项目后勤设备及智能化采购工程采购合同”显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上海移动临港IDC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空调末端配套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款为9806264.57元。
被投诉人三答复称,针对投诉事项二,“芜湖市繁昌县人武部新建综合楼公寓楼项目后勤设备及智能化采购工程”在进行合同备案后,该工程建设单位芜湖市繁昌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发现合同中有错字,便重新修改后签署合同,导致合同签订时间延后,并提供了芜湖市繁昌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延后的“情况说明”;针对投诉事项三,“上海移动临港IDC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空调末端配套智能化工程”合同价款为980.62万元,并提供了该工程合同原件;针对投诉事项四,“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2021年琅琊区老旧小区信息化服务项目”已竣工,并提供了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投诉人于12月1日提起异议,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12月4日和12月5日为法定休假日,该异议的答复截止时间为12月6日,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于12月6日对投诉人提起的异议进行答复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二,本机关向“芜湖市繁昌县人武部新建综合楼公寓楼项目后勤设备及智能化采购工程”建设单位芜湖市繁昌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进行了函询,对方回函表示该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被投诉人三投标提供的“繁昌县人武部新建综合楼公寓楼项目后勤设备及智能化采购工程合同”属实,被投诉人三澄清提供的关于该工程合同签订时间的“情况说明”属实。
针对投诉事项三,本机关向“上海移动临港IDC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空调末端配套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了函询,对方回函表示该工程合同金额为9806264.57元,被投诉人三投标提供的“上海移动临港IDC研发与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空调末端配套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属实。
针对投诉事项四,本机关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2021年琅琊区老旧小区信息化服务项目”建设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进行了函询,对方回函表示被投诉人三承揽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2021年琅琊区老旧小区信息化服务项目”已完工并验收合格,被投诉人三澄清提供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2021年琅琊区老旧小区信息化服务项目”“竣工验收证书”情况属实。综上,被投诉人三拟派项目经理陈磊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规定。另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项目经理要求的第②项“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规定,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亦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提出的
投诉事项一至投诉事项四均缺乏事实根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8日
 抄送:铜陵学院,浙江兴业公司,市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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