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9号)和《中共枞阳县委、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正科级,加挂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枞阳县分中心牌子。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交易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受理依法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查验参与各方交易主体的资格,见证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
(三)为进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告(公示)、合同主要信息公开等标准化服务。
(四)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
(五)建设、运营、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托管各类项目交易保证金。
(七)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八)做好交易项目的数据统计与应用、交易数据推送工作。
(九)记录参与各方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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