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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囚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2022-11-28 15:5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囚车)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来源: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0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囚车)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包别序号:

标的名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囚车)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700000

数量:2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车改后铜官区人民法院共保留执法执勤用车18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现有囚车3辆)。铜官区人民法院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皖GA089警(2008年购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皖GA049警(囚车,2010年购置),因购置年限较长,车况较差,已经不能满足正常办案需要,确需更新车辆,且更新车辆符合省财政厅、省高院印发的财政法〔2012〕641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更新规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铜官区人民法院购置囚车两辆,并按“六专四室”建设规范附带囚笼改装和信息化标准配备。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7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根据铜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特点和需求,综合考虑审判大楼车库高度限制、环保要求、车辆承载性能等因素,铜官区人民法院需采购囚车的技术参数为:
(1)押解型囚车:车型轻客,柴油动力,长度≥5700mm,高度≤2400mm(裸车),座位数10座及以上,驱动方式前置后驱,排量≤2.5L,排放标准国六,价格≤37万元。
(2)转运型囚车:车型轻客,柴油动力,长度≥5700mm,高度≤2400mm(裸车),座位数14座及以上,驱动方式前置后驱,排量≤2.5L,排放标准国六,价格≤33万元。
经筛选,目前市场只有“江铃福特新世代全顺Pro长轴中顶10座押解型囚车柴油国六”和“江铃福特新世代全顺Pro长轴中顶14座转运型囚车柴油国六”车型符合以上要求。
2.本项目采购囚车要求技术先进,设备稳定性、机动性、操控性好,且必须安全耐用,供应商要根据“六专四室”要求对囚车进行改装。江铃集团具备专业改装资质,原厂底盘、原厂改装,常年为公检法系统提供囚车及改装服务,改装质量稳定可靠,可最大程度满足以上要求。
3.安徽宏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江铃汽车在铜陵市区域的唯一授权经销商。
4.2020年12月,安徽省高院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安徽宏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囚车一辆,为“江铃福特新世代全顺Pro长轴中顶柴油10座押解型囚车国六”。2021年6月,铜陵市义安区法院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安徽宏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囚车一辆,为“江铃福特新世代全顺Pro长轴中顶柴油10座押解型囚车国六”。铜官区人民法院拟参照上述法院的做法进行采购。
综合以上原因,该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中的第1条,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本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安徽宏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采购“江铃福特新世代全顺Pro长轴中顶柴油10座押解型囚车国六”一辆、“福特新世代全顺Pro长轴中顶转动型14座囚车柴油手动国六”一辆。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
适用以下单一来源法定情形中的第1条: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安徽宏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延安路669号

三、公示期限

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1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张静

联系电话:0562-2868336

联系地址:铜陵市铜官区天津路与杨村路交汇处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铜官区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2-6862272

联系地址: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号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562-5885802

联系地址:铜陵市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2楼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